高层建筑中存在以下十四种情形,违法行为人将受到行政处罚:
一、损坏、挪用消防设施、器材
二、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
三、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避难层(间)
四、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、消防登高场地
五、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
六、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
七、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
八、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
九、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
十、超负荷用电危害高层建筑消防安全
十一、未进行消防设施检测备案
十二、违反规定使用、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逾期未改
十三、违反规定使用、委托自动消防系统检测人员逾期未改
十四、指使出具虚假消防检测报告书
其中,损坏、挪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擅自拆除、停用消防设施、器材,占用、堵塞、封闭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避难层(间),占用、堵塞、封闭消防车通道、消防登高场地,这四种常见违法行为将面临个人伍佰元以下罚款、单位伍仟元以上伍万元以下罚款。
高层公共建筑中存在以下情形,违法场所将被临时查封:
一、缺少安全出口或杂物堵塞无法清除的;
二、消火栓无水、消防设施严重故障或瘫痪的;
三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场、托儿所、幼儿园等人员密集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的,影剧院、KTV、游艺(游乐)场所、旱冰场等公共娱乐场所使用、储存液化石油气瓶的;
四、宾馆、饭店、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、可燃材料装修的。
在高层公共建筑中存在以下违法情形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,将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进行行政拘留:
一、高层建筑营业性场所使用、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瓶,危机公共安全的;
二、高层建筑营业性场所使用、储存瓶装液化石油气瓶,被公安消防机构临时查封后期限届满仍未整改、拒不整改的或解封后再次使用的;
三、明知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未取得消防职业资格证书,指使或强令其上岗的;
四、对同一种消防安全隐患经两次罚款处罚后仍拒不改正的。
统一管理机构(含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)未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,逾期未改的,将受到行政处罚
一、建立防火巡查制度,填写和张贴巡查记录表;
二、按照规定对消防设施及器材组织维修保养、检测,对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面检测,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消防设施维修保养、检测单位出具的报告书;
三、按照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及器材标志,标示使用方法;
四、对临时停车进行管理、疏导,根据需要标示禁停警告;
五、根据业主、使用人的授权,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域并加强管理;
六、其他依法或者依照相关约定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。